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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粤企“债主”变股东 小微企业深度受益
发布时间:2012/1/4 2: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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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记者 刘熠 通讯员 粤工商

  针对当前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出现资金困难的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昨日,广东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截至2011年11月末,广东私营企业108.79万户,注册资本25573.23亿元。11月新登记私营企业1.8万户,同比增长10.71%。“《办法》出台有效化解了中小企业经营资金困难,让小微粤企深度受益。”

  债权出资化解小微企业经营难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债权转股权,首先有利于鼓励扩大投资,促进更多的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二是能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权益的渠道,盘活债权人的存量资产;三是有利于改善被投资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对其他债权人的偿付能力;四是有利于稳定经济环境,帮助困难企业减负,乃至重获新生。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出现资金困难,不少企业纷纷提出债权出资的迫切需求。“《办法》的出台对于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拓宽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稳定经济环境等将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施债权转股权是为了支持促进那些具有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健康、信用良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发展壮大,帮助解决其发展过程中的资本需求,为企业提供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一条新的投资渠道,从而使企业和债权人在企业良好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双赢。”该负责人称。

  “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债权等利益相关者的介入,可以改变企业投资主体单一的现状,实现投资主体和管理的多元化,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从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实现中小企业的做大做强。”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彭璧玉认为,债转股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中小企业治理结构,对今后进一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积极意义。

  三种债权可转为公司股权

  据悉,这是我国规范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的第一部行政规章。

  目前,我国并存着政策性债转股和商业性债转股。政策性债转股已出台一系列规定,实际操作中不存在障碍。商业性债转股涉及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问题,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虽认可了债权出资方式的合法性,但只是原则上的认可,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本次《办法》的出台,为商业性债转股提供了制度依据。”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界定了商业性债转股的概念,并规定三种情形的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债权可转为公司股权,一是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前提是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是公司破产重整或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也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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