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日前针对《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征求社会意见。该规定划分了商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情形,其中对于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公民可要求听证。
规定对于商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划分,其中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赋予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
对于商务主管部门拟对企业责令停产停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或暂扣、撤销、吊销许可证、资格证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规定中表示应当在《商务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听证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规定确定,当事人提出听证并且符合听证条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听证材料后30日内组织听证。
此外,商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举行听证前,不应作出行政处罚。
规定还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