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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继续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对险企的约束力
发布时间:2010/1/5 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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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月5日电 (记者王文帅、毛晓梅)中国保监会5日消息称,将继续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包括研究修订最低资本要求标准,加大监管措施力度,加强对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核、检查、分析力度等等。

  保监会称,将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际金融监管发展方向,完善以风险为基础的最低资本标准修订方案。此前,保监会已起草了最低资本标准修订方案初稿,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中。

  另外,保监会将从宏观审慎角度出发完善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包括研究行业压力测试方法,完善次级债管理办法,完善偿付能力风险处置制度;并将跟踪分析国际上对逆周期监管问题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国情,研究逆周期监管的方法。

  2009年,保监会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深化各项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针对其不足原因,采取停止业务、责令增资、停批分支机构等措施,偿付能力不足公司数量减少为9家;保监会还改进了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机制,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规则将在近期发布。

  与此同时,保监会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2009年,共10家保险公司获准发行了180亿元次级债,缓解了这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暂时性资本不足问题,提高了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保监会称,将指导保监局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工作方式、方法,实现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上下联动、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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