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土资源部网站12月1日转发《中国国土资源报》署名刘钦祥的评论文章《只要审慎监管 股权转让就不会变味》,指出只要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履行审慎监管的义务,股权转让就不会演变成非法转让土地,全文如下: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项合法权利,股权不仅可以在股东之间转让,还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因为目前以“股权转让”的名义倒卖土地已经成为房地产业公开的秘密,以收购股权为名,行非法转让土地之实,才引起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也使得“股权转让”背负了不应有的坏名声。
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清楚地知道,股权是债权关系,而非财产关系;严格区分股权转让与土地转让的关系,还“股权转让”以合法正当的名分。既要依法为股权转让涉及的土地转让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又要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股权的转让是对应有份额的转让,受让人取得的也只能是法人资产的应有份额,这种份额不是把法人资产划分为若干份,每个股东各享有一个所有权(使用权),而是对法人资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不仅限于法人资产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全部。因此,我们要清楚地知道其所处的是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只有当法人分立或清算终结后,股权份额才可能被显化为实际的资产。如果实际的资产中存在土地的话,才涉及土地的转让,其法人的土地资产才会向另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转移。所以,股权转让要想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目的,要经历很漫长的路程。没有土地权属的官方认证,土地都不可能成功的进行交易。我们只要看一下这个漫长过程所涉及的有关环节,就会清醒地知道国土资源部门应承担哪些审慎监管的义务。
首先,只有土地使用权进入法人资产后,才能转为相应的股权。要使土地使用权成为法人资产,法人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证书。要想持有土地使用证书,法人必须缴清合同约定的全部土地出让金。其次,股权转让后30日内,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再其次,法人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办理分立登记。第四,法人被清算终结后,股东可能会因分配剩余资产而获得土地。法人分立后,股东也可能会因对原法人财产的分割而获得土地。此时,原法人的土地资产已经改变为股东的土地资产,获得土地的股东与被清算的法人不是同一主体。最后,股东获得原法人的土地使用权时,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而不是直接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此时,应缴纳数额不菲的土地增值税等费用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只要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履行审慎监管的义务,股权转让就不会演变成非法转让土地,更不会背负非法转让的坏名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