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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中受害人特定情形下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发布时间:2009/10/28 18: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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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杭州10月27日电 (记者张道生)浙江保监局相关人士26日解读说,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途径上,原《保险法》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导致实务中出现大量争议,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对此作出了修订。

  责任保险是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核心险种之一,既可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保护无辜受害人的权益。但原法对保护受害人权益途径规定的不足,在实务中引发了大量争议。例如,很多被保险人在拿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后把钱花了,甚至人也消失了,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

  针对这种情况,新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受害人获得直接请求权:一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如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依据交强险条例可以直接索赔;二是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三是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索赔。

  此外,新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从而使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从程序到实体,得到全面周密的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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