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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试行规定发布 9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09/8/20 21: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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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征求意见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下称《试行规定》)昨日正式发布。《试行规定》正式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期货公司违规将评级结果用于宣传的处理措施,但对保证金预警扣分、采用“净利润”评价指标等问题仍然保留了原有条款。

  中国证监会7月30日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30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在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各方反应积极,《试行规定》正式稿最终对部分意见给予了采纳。

  对于违规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处理问题,《试行规定》正式稿对征求意见稿中“期货公司不得对外公布分类结果,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在持续合规状况指标中增加了一项评价指标,明确“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保证金预警扣分的细则也将进一步明确界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反馈意见认为,《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经核实为公司原因的保证金预警,应予以相应的扣分”的规定过于原则,应对预警责任属于期货公司的情况做出明确界定。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实践中导致保证金预警的原因比较复杂,经过对各种保证金预警情形进行分析研究,证监会将在《期货公司首次分类评价操作指引》中界定对非公司原因导致的保证金预警可以豁免扣分的情形。

  而对于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替代“净利润”指标的反馈意见,《试行规定》则未予以采纳。资深业内人士认为,鉴于目前期货公司整体实力相对较弱,监管部门应更关注期货公司的财务安全和抗风险能力,如果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有可能会抑制公司增资,进而导致资本安全边际降低,而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也不符合证监会的监管导向。

  《试行规定》将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期货公司分类评审也即将启动。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预计,最快10月份首次期货公司分类评审就能够进行完毕,届时全市场期货公司将明确按照评价计分高低分为5类11个级别,有关部门也将一对一对其公布评审结果。

  按照《试行规定》要求,首次分类评审过后,期货公司评级就将作为监管部门批准其开展新业务、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进行参考。

[责任编辑:divo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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