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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保证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15元
发布时间:2009/7/13 16:10:26
 
文章内容

近日,中央财政下拨今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04亿元——

采访人:本报记者李丽辉 解读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为何补——

保障人人均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增加服务项目

中央财政下拨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04亿元,支持按规定项目免费为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志着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的全面推开。

什么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居住地、职业、收入水平,都能平等地获得服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全体居民;二是实施和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三是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实施并增加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大重大传染病防控力度。继续实施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控制、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并逐步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投入。

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使公共卫生机构能够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

这位负责人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目标是保障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使广大居民不得病、少得病。根据医改实施方案,国家制定统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项目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各地有条件的,还可以在国家统一项目基础上,增加服务项目。

怎么补——

服务对象由城市居民转为全体城乡居民

补助标准中西部提高到人均15元

医改实施方案提出,2009年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提高到不低于20元,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按一定标准对困难地区予以支持。

根据部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主要实现两个转变:服务对象由城市居民转变为全体城乡居民;中央财政从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人均3元、4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转变为按人均15元的标准,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按不同的补助比例补助。

具体支持比例为:对目前财力状况比较困难的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按80%的比例补助,人均补助标准为12元;中部地区按60%的比例补助,人均补助标准9元;对东部福建、山东、辽宁、江苏、浙江、广东6省以及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根据财力情况分别按不同的补助比例补助。中央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个有力的支持。

而今年早些时候,国家已先期启动六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逐步普及农村妇女住院分娩;为8—15岁的人群接种乙肝疫苗;为农村育龄妇女免费补服叶酸;为贫困的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通过实施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控制传染病的发生;还要为农村妇女进行乳腺癌和宫颈癌的早期筛查等。

为支持这6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启动,中央财政已经下拨了25.3亿元的补助资金。其中,补种乙肝疫苗中央财政安排了1.7亿元,燃煤型氟中毒的消除的安排资金是3.5亿元,农村孕妇补叶酸安排了1.6亿元,白内障患者的复明是1.6亿元,改水改厕是16.1亿元,妇女的两癌检查是0.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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