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证券之家财经新闻财经要闻
 
 
外籍雇员在华15日起须交社保
发布时间:2011/10/18 22:20:30
 
文章内容

成本增加遭反对

早在《办法》征求意见之际,不同声音就已经出现,外国商会在其中扮演着代言人角色。

2011年6月23日,中国美国商会(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在其致人保部的意见和建议中表示:“《暂行办法》暂拟给予在中国的外国员工和中国员工同等对待,并确保其社会福利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对此中美商会表示赞赏。”

同时却要求,“员工在受聘时应当能够与用人单位一道自愿地决定参加哪种中国的社会保险计划。此外,员工在决定离开中国时,应当能够随时从所有五个保险账户中将资金取出。”即要求外国人参保属于“可选项”而不是“必选项”,而这与《办法》的要求明显相左。

“《办法》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的主权利益。强制参保政策执行以后,会间接促进国家间的社会保险互免计划的推进,降低各跨国企业的国际人工成本,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洪桂彬表示,“简单地说要求外国人参保属于‘应选项’而非‘可选项’”。

而实质上,办法实施之后带来的成本增加才是反对者反对的真正原因。

美国社会保障署(U.S.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的全球社会保障项目数据统计,中国的养老保险费率在所统计的172个国际和地区的中高居前五名,加上外国人薪酬普遍较高,因此增加在华成本毋庸置疑,这是反对声音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在华跨国企业看重的是希望母国能够与中国尽早签署双边互免协议,以避免重复缴纳保险。

中国美国商会即表示“我们还建议将《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至少推迟一年,以便使中国政府有时间明确要求和程序,落实所有必要的流程,与其他国家就双边互免协定展开谈判。这也将使得聘用外国人的公司能够有充裕的时间做出调整,以便符合法律要求, 而不会影响业务经营。”

相关法规的不健全以及双边互免协议的缺失,中国企业和国家承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尽快落实双边互免协议,也被认为是此次《办法》实施的目的之一。

长久以来,中国对外劳动力输出数量庞大(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其雇主多系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设立的公司,但各国普遍要求中国籍雇员参加当地社保,致使中国企业承受较高的人工成本。

当中国雇主以“存在双重缴费为由”提出要求减免社保费用时,各国通常以社保政策系一国主权范畴,中国没有相应的互免协议作为抗辩理由,导致中国企业用工成本的升高,实质上使中国企业“很多钱其实是白交了”。

“本《办法》的出台,将倒逼部分国家积极与中国磋商,主动洽谈互免计划,推进双边互免协议的签订,以降低该国在中国境内企业的用工成本。”同时,也将降低中国企业在缔约国的海外运营成本,好处显而易见。

或出现消极执行

事实上,《办法》如何得到贯彻和实施,才是考验各地社保部门的关键,显然,各地对此准备不足。

目前为止,在出台地方实施细则上,各地未有动向,特别是北京、上海、苏州等雇用外国人较为集中的地区仍处于观望状态。《办法》的“消极执行”或将持续一段时间。

根据《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执行者,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显然,“拖”不是一个可以顺利实施的办法。

“不少外资企业表示不赞同强制参保,认为此举会大幅提高用工成本和投资成本,且与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和失业保险制度不符。”洪桂彬坦陈。

根据上海市之前的参保政策,外国人的工资一般高于社会平均三倍,一般封顶缴费。如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计算,其数值为11688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37%(养老22%+医疗12%+工伤0.5%+生育0.8%+失业1.7%),为4324.56元/月,个人缴费比例为11%(养老8%+医疗2%+失业1%),为1285.68元/月,合计超过5500元。按此计算,23万在华工作外国人每月缴纳社会保险总金额将近13亿元。

对此洪桂彬认为,从理论上来说,《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外国人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国民待遇。但客观执行效果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医疗和生育两方面(如外国人一般会选择回国治疗、生产,而非到中国的医院治病享受中国医保)。

此前各地出台的外国人参保政策,多为允许外国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而不设置生育和失业保险的参保条件。

如同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一样,当时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该条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地方未出台配套细则而“夭折”,各地参保实务中并未强制港澳台人员“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法的出台,总体利大于弊,有利于推进中国社会保险的国际化进程、规范外国人在境内的社会保险管理”,洪桂彬表示。

而Tegan的担心其实则完全不必,根据办法规定,“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上一页  [1] [2] 


相关文章
  • ·外籍雇员在华15日起须交社保



  • 相关说明
    | 关于本站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帮助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证券之家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2008 证券之家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姚克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