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下葫芦浮起瓢?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出台的《办法》对禁止变相高息揽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每一项都有很强的针对性。
有分析人士认为,虽然《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严格约束,但是对于银行代销的其他产品却未涉及,如果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受到影响,也就同时为其他产品销售腾出了空间,这正是监管的盲点。
《办法》的约束范围有限,对产品的差别化监管势必使资金流向监管宽松的领域,这并非监管部门的初衷。“事实上,《办法》的推出是要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进行规范而非约束,在规范销售的前提下,理财产品可以更健康地发展,长远来看对整个理财市场的发展是有益的”,一监管部门权威人士这样表示。
上述人士认为,规范销售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氛围和习惯,不仅仅是银行理财产品应当做风险提示,明码标价,其他产品也应如此。“不管是银行理财产品还是信托类产品、代销的保险基金类产品,监管部门都会有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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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涉及理财产品规范的重点内容:
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不得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销售人员不得代替客户签署文件等。(邹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