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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91万购买中信银行理财产品 到期亏损4.51%
发布时间:2010/7/6 20: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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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之二:宣传有夸大误导成分

高女士告诉记者,中信银行这款产品的宣传彩页有违反银监会规定的嫌疑,存在夸大误导成分。

高女士说,中信银行该款产品当时的销售彩页名为“购买必读”,在销售彩页的正面醒目地方,文字表达为“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6%(且上不封顶)”的字样,而在彩页正面下方,表明的字样是“新股申购获取稳健收益,低风险投资收益积累安全垫,充分锁定下跌投资风险、蓝筹股票获取超额收益、恒定比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积极追求增值投资机会”。

事实上,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的宣传有很多要求和规定,如《办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在购买该产品时我完全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工作人员拿着产品宣传彩页告诉我这款产品是专家理财,能让我的钱保值增值。我对理财方面不是很懂,我想银行是不会蒙骗我的。”高女士在给银监会的信中写道。

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高女士当时抄录过风险提示,对相关风险有认知,而且高女士操作过股票,股票有可能亏损,而投资于股票的理财产品也由市场的表现决定收益。

对此,张远忠律师认为,“36%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带有误导色彩,银行的宣传只是更多披露了盈利状况,对风险披露解释不够。”

质疑之三:产品变更未“书面告知”

根据银监会《指引》的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打开中信银行官网,在‘蓝筹计划2号’产品公开信息中可以看到,该产品在2008年3月进行了投资方向、范围的变更,可变更时我没有得到任何通知也没有任何书面文件,更谈不上‘书面许可’了。”高女士说,“由于银行的不作为,也让我失去了本次可以赎回的选择权,错过了再投资的机会。”

对此,中信银行相关工作人员给记者的解释是,中信银行当时通过官方网站和营业网点进行了公示,并通过外呼中心以短信的方式通知了客户。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其行为和银监会《指引》里所说的“变更”应该有区别,只是增加了、调整了几个低风险的投资品种,为了产品的收益更好,使它风险更低。该工作人员说,调整的投资品种是国债、政策性的金融债和企业债等,是货币市场的投资工具,属于低风险产品,不改变原有产品的风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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