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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一客户喊冤:正常还贷房产却被拍卖
发布时间:2010/4/1 18: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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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房产拍卖

李琳表示,2006年4月10日,她购买的房产交房后,由于常年空置,2008年5月她把钥匙交给中原地产,委托其进行出租。

2009年6月20日,房屋中介公司致电李琳,告知屋里出现了神秘的装修器材——脚手架。

李琳惊讶万分,她当即电话询问王晨,在李琳再三追问下,王晨表示,“李小姐,你要不来一趟上海吧,你的房子有点问题。”李琳问有什么问题,王晨避而不答,直到多次追问,才表示“房子被银行告了”。

李琳提供的手机截屏显示,2009年7月7日,王晨短信告诉李琳,“法院说房子已完成交易,账号事情在查。”

李琳事后了解到,起诉她的诉讼代理人正是2008年3月以来一直和她保持联系的客户经理王晨。2008年5月19日王晨向法院起诉李琳前夕,他和李琳仍有短信来往。而在2008年10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的前一个月,即2008年9月4日,王晨回复李琳询问账户的手机短信,却丝毫没有提开庭事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出具的一审判决书上显示,“被告自2007年8月起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借款本金668376.66元……,到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与李××协商,以被告名下、坐落于……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李琳表示,对于上海银行的客户经理为何一面回复她在查账号,一面瞒着她作为诉讼代理人将她告上法庭,且对法院隐瞒自己的联系电话使法院作缺席判决,很难理解。她也没有接到法院的判决书。

李琳后来从徐汇区法院查实,法院于2009年6月1日查封该房产,6月10日左右完成拍卖,拍卖价格为120余万元。李琳的律师从房产交易中心查到,房屋尚未过户。

2009年7月8日,李琳将长达9页的“中止强制执行书”传真至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厅,声明强制执行过户有违事实的根据和理由。2009年7月11日前后,法院两次召集上海银行诉讼代理人和李琳,双方当面对质李琳所提交的证据,随后强制执行被立即叫停。截至目前,李琳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仍然没有任何说法。

解释不清的疑点

2009年7月1日,上海银行给李琳寄来一张还款对账单,显示李琳在“300138099410012”的账号下,积欠本金950.13元整,积欠利息高达56391.32元。

令李琳惊讶的是,该账号并非她以往正常还款的账号,她此前的还款账号为“14061101214175”,李琳一直往此账号中汇款,银行亦扣款。李琳提供给记者的交易明细查询显示,“14061101214175”的还款账号从2007年8月至12月,每月都被扣款4800元左右。

王晨查了一年多,也没有查清的账号问题,李琳于2009年7月自行在上海银行福民路支行网点了解到,上海银行曾对系统进行过一次升级,以3打头的账号正是升级以后的账号。

更令李琳感到惊讶的是,在查实3打头的账号确实是她名下的后,她于2009年7月8日向“300138099410012”账户汇款5.5万元,当天银行竟然马上退还了这笔钱。退票原因显示“账号不存在”。而这笔5.7万余元的逾期利息究竟从何而来,李琳称,上海银行至今没能给说法。

李琳表示,从一审判决书下达直到2009年6月房屋遭拍卖,上海银行方面并未与她有任何协商。

最令李琳不解的是,在房屋完成拍卖后,2009年11月20日,上海银行竟然给她发来短信,“温馨提示:11月20日是您住房商业贷款约定还款日,本期应还676213元,尽快还款。”

上海银行的流水账单显示,李琳于2009年11月20日向上海银行账户汇款70万元整,上海银行也随即扣除了这笔款项,但2009年11月30日,上海银行又最终将所扣款项全额退回。

李琳表示,上海银行至今也未能解释为什么要这么做。

【银行态度】

银行:法院已判不便接受采访

带着上述疑问,《每日经济新闻》3月31日致电上海银行宣传部负责人吴女士,吴女士表示,该案子二审已经判了,二审维持原判,就是终审结果,但是房产是否过户等细节还不清楚,鉴于法院已经做出判决,银行不便接受任何采访。

【律师说法】

两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记者就李琳此案询问了律师意见。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何玉平向记者表示,首先,要看银行方面有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有效送达变更后的还款账号。银行变更还款账号应通知贷款人。先前的还款账号是经过银行和贷款人双方确认的,银行如果更换还款账号应以双方约定的形式通知贷款人,以使贷款人知晓还款账号已变更。银行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有效送达,则存在过错。

其次,银行变更账号后就应该停止原账号的使用,更不应该在贷款人向原账号还款时还出具对账单,使贷款人发生误以为其在正常还款。

再次,作为主办贷款人贷款事宜的银行客户代表知晓贷款人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却故意不告知,并且在诉讼中向法院隐瞒,造成贷款人不知道诉讼的存在,丧失了参加诉讼进行举证和答辩的机会,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何玉平律师表示,“目前贷款人李琳女士在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向终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再审;二是向检察院申请要求提起抗诉。另外还可以向银行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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