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征收非朝夕之功
许文表示:“改变个税纳税单位(个人或家庭)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个讨论点,起源于分类所得税制和以个人作为纳税主体所带来的不公平。”他举例说,同样是每月具有4000元工薪收入的两个家庭,一个家庭的两个成员都为2000元的工薪收入,不需要纳税;而另一个家庭只有一个成员有4000元的工薪收入,则需要纳税,其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据张宝云介绍,国外一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就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实行夫妻合并申报制度。“相比个人单独申报,这种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个税,增加了很多扣除的项目,税率也会有所下降,总体而言,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更公平、合理一些。”
据业内人士透露,去年有关部门就曾组织个税改革研究,当时的呼声是倾向于综合税收,参照国外的税制进行改革。
不过,与提高个税起征点相比,备受关注的个税综合征收的可能性则小很多。张宝云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结构性调整涉及面非常广,改革难度也非常大,绝非朝夕之功。“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是一个很好的趋势,对个人而言,减轻税负,对国家而言,是完善税制的需要。不过,由于其涉及整个税制结构的调整并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收入,在中国现实条件下,还不可能很快推行这种改革。”
加强征管同样重要
个人所得税是在收入分配的最终环节———个人所得环节征收的税种,其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被越来越多的人寄予厚望。
有观点认为,不仅要通过提高个税免征额等方式减轻中低层收入者的税负,还要通过相应的个税改革减小收入分配差距。
在现代税制体系中,对个人收入起调节作用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等。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体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从而达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的。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是最重要的主体税种之一,发挥着聚集国家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至于通过税收手段调节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问题,张宝云介绍说,国际上有些国家的做法是,高收入阶层除了正常的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暴利税或财富税,通过特殊的税种来调节个人所得税税负。
“通过对税率级次和税率水平的调节,也可能起到增加高收入群体个税负担的作用,进而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许文分析说,要增强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就需要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作为目标,对个税制度进行整体的改革。
“无论如何,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是靠增加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就能解决的,实际上,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累进税率已经达到了45%,再增加的空间已经比较小了,接下来就需要加强征管。”张宝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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