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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金未披露担保责任 遭深交所公开谴责处分
发布时间:2010-9-20 17:59:03
 
文章内容

  关于对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及朱关湖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长金”)及朱关湖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9年1月16日,为补偿浙江长金承接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酿酒公司”)等债务人对中国农业银行17817.62万元债务(以下简称“原债务”),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将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份中的24,944,668股股份(以下简称“定向转增股份”)过户至浙江长金名下。根据协议约定,浙江长金作为承债人应按照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计划履行完毕还款责任或将股份向中国农业银行质押,中国农业银行在浙江长金履行约定义务之日即解除上市公司对原债务所提供的担保责任。

  2009年1月19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浙江长金所获的定向转增股份,此后该部分定向转增股份历经质押和多次轮候冻结,由此导致上市公司担保责任存在不能解除的重大风险。

  对于上述情形,浙江长金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09年11月19日,浙江长金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尽快履行约定义务,确保中国农业银行在2009年12月10日前解除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截至目前,浙江长金仍未履行承诺。

  本所认为,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朱关湖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浙江长金法定代表人,未能恪守忠实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及朱关湖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朱关湖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及朱关湖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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