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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强化创业板公司经营风险披露要求
发布时间:2010-7-2 1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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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中国证监会6月29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旨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和主板相比,证监会强化了对创业板公司经营风险和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的披露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内容与格式》突出了创业板特色的披露,如要求公司加强披露无形资产、核心技术人员、特许经营权方面的内容等,便于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创业板公司。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创业板半年报规则的主要特点以及与主板上市公司半年报规则相比的主要变化有三大方面:

  一是增加了体现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披露要求。强化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的披露要求;强化对无形资产情况的披露;强化对经营风险的披露;增加对持续督导机构的披露。

  二是对部分内容进行简化和调整,提高信息披露效率。适当调整应披露的财务指标;适当简化对重要事项的披露要求;适当简化主营业务的披露;减少决策关联性较弱的其他信息的披露。

  三是适当调整体例结构。主板半年报准则中“董事会报告”部分相对置后,考虑到体现创业板公司特点和风险的主要内容在董事会报告中,是投资者关注重点,因此将其提前,放在“公司基本情况”之后。另外,在重大事项中,将一些重大事项如股权激励情况作为单独一条披露,以体现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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