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一季报披露工作即将展开,上证所昨日向上市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季报。
上证所要求,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2008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季报全文及正文“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2009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而该要求也适用于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况。
同时,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另外,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季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过程中作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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