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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争“星光大道”商标败诉
发布时间:2011-10-7 21: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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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一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引中央电视台不满。央视以商标搭节目便车为由,两次向商评委提出商标异议被驳后,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之前的核准注册该商标的裁定。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一审认定,央视该节目开播时间晚于商标注册的时间,因此判决央视败诉。

  2003年7月9日,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星光大道”,计划用于“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服务项目上。2005年1月7日,商标通过了初审。此后,央视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被驳回;随后的复议,再被驳回。

  央视将商评委诉至法院。央视称,“星光大道”是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目前拥有观众人次已超过10亿,属于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央视拥有名称权及商标权。星光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目的是为搭便车出名。

  星光公司称,2003年7月9日,其申请注册商标“星光大道”,原因是当年筹备举办“星光大道表演大赛”。同年11月11日,星光公司还签订了“星光大道”的网络域名合同,就是希望将“星光大道”做成品牌进行商业开发。

  商评委指出,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进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因而不能认定星光公司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央视虽称星光公司存在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恶意,但现有证据足以表明,该节目开播于2004年10月9日,晚于星光公司注册的时间,所以央视所称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证据显示,星光公司2003年就已经将“星光大道”作为青年演员表演大赛的相关名称及标识进行了使用。而央视星光大道节目的开播时间是2004年10月9日,晚于星光公司申请星光大道商标的申请日。此外,法院还指出星光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既没有对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在注册中也没有采用欺诈手段,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因而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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