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去年中国各地都暂停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2010年以来,江苏省在全国率先确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随后,浙江、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山西、山东等地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
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中最高的是上海,最高一档达到1120元。
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800元上调至96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9.6元提高到每小时1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22元提高到每小时25.7元。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不包括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另外,劳动者试用期期间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0年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上调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
调整后吉林省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个档次: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广东省大部分市全市采用一个标准,仅韶关、河源、汕尾、清远、揭阳、云浮六市部分困难地区采用五类660元/月标准;广州、珠海根据“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的规定上调了标准, 广州市提高到1100元/月,珠海市提高到960元/月,略高于省政府原定的一类1030元/月、二类920元/月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月1日起,浙江省将对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最高一档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100元。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湖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850元/月、800元/月、725元/月、650元/月、600元/月,共五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8.5元/小时、8元/小时、7.5元/小时、6.8元/小时、6元/小时等五档。
湖北省政府26日下发通知,决定从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此次上调幅度从150元至200元,其中武汉市中心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调至900元。
从4月1日开始,山西省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850元,二类地区780元,三类地区710元,四类地区640元。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井下采掘人员1600元,井下辅助人员1400元。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
按照新调整的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从600元提高到760元,提高了22.6%,二类区从560元提高到680元,三类区从520元提高到630元,四类区从480元提高到580元,平均月增加122.5元,增幅22.7%。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按区域进行了调整。一类区最低标准为7.6元/小时,二类区6.8元/小时,三类区6.3元/小时,四类区5.8元/小时。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本次调整全区共分为三类,一类区即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560元提高为710元;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530元提高为660元;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490元提高为605元。
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由6.4元提高为7.6元;二类区由6.1元提高为7.2元;三类区由5.8元提高为6.8元。(新华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