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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四项措施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发布时间:2010-2-26 23: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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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 (记者吴雨、刘诗平)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主任臧景范26日表示,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2006年开展试点以来获得快速发展,已开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超过八成的贷款投向了农户和小企业,银监会将继续采取四项措施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臧景范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三农”情况新闻通气会上说,截至2009年末,银监会共核准开业172家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48家,贷款公司8家和农村资金互助社16家。目前,已开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余额269亿元,贷款余额181亿元,其中农户贷款5.1万户、65.5亿元,小企业贷款0.5万户、91.2亿元,分别占其贷款余额的36.2%和50.4%。

  “这表明,这些新型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基本符合要求,与之前解决农户和小企业贷款难题的宗旨相吻合,贷款数量虽然不是很大,但积极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适度竞争。”臧景范说。

  他同时表示,银监会下一步将采取以下措施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一是优化监管资源,完善监管制度,不断充实监管力量,适时完善相关监管法规,构建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监管环境;二是加强风险管理,建立与机构特点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强化资本约束,确保任何时点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实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三是加强内部自律机制建设,引导建立科学合理、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和内控机制;四是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和考核体系,引导和推动机构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区域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努力做好“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2009年银监会编制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计划用三年时间,在全国设立129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时,制定了“东西挂钩、城乡挂钩”的双挂钩政策,明确提出实行百强县(或大中城市辖内)与中西部地区1∶1与国定贫困县1∶2挂钩政策,引导各类社会投资者到中西部和农村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责任编辑:xc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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