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8日电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公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将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
第二条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五条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
参 保(合) 凭 证 | ||||||
凭证号:(省份简称)(统筹地区名称)(年份)第 XXXXXX 号 | ||||||
基 本 信 息 | 参保(合)信息 | |||||
参 保(合)人 | 姓 名 | 医疗保障类型 | ||||
身份证号 | 参保(合)地 | |||||
医疗保障编号* | 参保(合)时间 | 起: | ||||
户籍所在地 | 止: | |||||
户籍类型 | 待遇享受起止时间 | 起: | ||||
户 主 | 姓 名 | 止: | ||||
身份证号 | 个人账户余额 | (大写)___ (小写) | ||||
办理机构名称: | (盖章)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尚未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唯一身份识别码的统筹地区填写医疗保险编号;尚未将身份证号码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唯一身份识别码的统筹地区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证号。 |
注 意 事 项: | ||||||
1 | 本凭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发,是参保(合)的权益记录,以及申请办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存。 | |||||
2 | 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用于参保(合)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手续,第二联由原参保(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存档备查;第三联由参保(合)人员自己留存。 | |||||
3 |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有接收单位的,将此凭证交由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接续手续。 | |||||
4 | 其他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应携带此凭证及有效证件在3个月内到指定办理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 |||||
5 | 本凭证如不慎遗失,请与出具此凭证的机构联系,申请补办。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