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碳关税会否被WTO法规否掉?
目前,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是,可以帮助“中国制造”应对碳关税的关键问题仍然无解:向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是否违背WTO原则?
碳关税向所有进口商品征税,征税的标准是商品生产中的碳排放量,因此这点违背了WTO成员方不得因产品的生产方法而被区别对待的原则。
但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的第20条又给碳关税留了个后门。该条款允许WTO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基于环境理由的贸易限制。
欧洲政策研究中心能源气候项目负责人伊恩霍夫分析说:“如果欧盟决定征收碳关税,那么这项税收应该是不追求回报的,税收应该被用来成立气候变化相关基金。这样,欧盟就可以援引第20条条款,强调征收碳关税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有助于人类以及其他各种生物的健康。”
2009年WTO和联合国联合发布了《贸易和气候变化》报告,报告并没有否决这种可能。但该报告的WTO方撰写者是该组织秘书处,WTO秘书处只负责为WTO成员国提供建议,并不参与制定规则。
一旦欧盟启动碳关税,而中国等成员国提出反对意见,那么诉讼将由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由独立的贸易专家和律师组成的专家小组进行裁决。
专家小组既可能认可欧盟援引第20条条款,承认碳关税,也可能认定碳税的目的并不是应对气候变化,而是为了补偿本国企业的损失,而判定碳税非法。
至今还没有任何WTO专家小组处理过碳关税贸易纠纷,这使得碳关税是否合法这个关键问题仍留有悬念。
本质碳关税:贸易保护武器?经济霸权?
所谓“碳关税”,是指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发达国家认为该类产品生产过程“牺牲”了共同环境,因此要向其征收补偿税款。
欧美征收碳关税,表面上高举“拯救地球”的道德大旗,其实质却“内外有别”:一方面高调威胁对进口实施碳关税,另一方面实际上尽可能地为进口替代产业提供适用豁免。专家指出,碳关税就是一种新型的边境调节税,其实质是进口国对供境内消费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所需缴纳的税收。
而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欧美经济体为了加速从危机中恢复,难以依赖传统行业来推动,这就需要打造一个巨大的新产业来拉动,而绿色能源产业集群正是最好的选择。而碳关税无疑是推动其发展的最好的手段之一。
为国内相关行业提供豁免
以美国去年6月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为例,一方面要求相关产品的进口商向美国政府提交国际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另一方面实际上为美国进口竞争行业提供了两大豁免:一是为历史上的排放大户提供免费的排放许可。
法案并未如奥巴马总统所要求的那样规定全部排放权均以拍卖形式分配,而是规定其中的大部分将无偿发放。
在最初的15年左右,免费分配排放权的比例为75%,而在限排与交易制度实施的整个2012—2050年间,无偿提供的排放额度总量亦占60%左右。
历史上的能耗大户、进口竞争利益较为密集的行业无疑是主要受益者。
二是将贸易利益较为密集、能耗较高的企业可能须支付的排放许可购买费用予以返还。政府将其通过拍卖程序购买排放额度的费用退还,便可以为新成立的企业以及本来不再享有无偿排放许可证发放待遇的企业豁免限排义务。
《华盛顿邮报》对此发表社论指出,法案已经为敏感行业提供了足够的补偿,拍卖费用的退还等等措施则很可能导致对此类企业的补偿过度,而边境碳调节措施显然是多余的。
欧盟方面,为进口竞争企业提供此类特别的豁免,也是欧洲气候应对措施的主要思路。
谋求经济霸权
分析人士指出,美国政府提出征收“碳关税”的政策目标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创造就业、保护本国产业、重塑美国全球经济领导地位。
从长期政策目标分析,奥巴马政府的战略意图非常明确:要推动未来经济复苏,不可能选择以金融业为主体的危机产业,已通过国际分工形成的消费品生产也难以由美国自己独揽,这就需要打造一个巨大的新产业来拉动美国经济再次崛起,而绿色能源产业集群正是最好的选择。
同样,欧盟中力主推动“碳税”变为“碳关税”的法国,也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
首先,法国一向以环保先锋自居,提议征收“碳关税”无疑能使该国占据道德“高地”,提升其影响力;其次,法国是传统核能利用大国,无论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人均排放量上都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如果缩紧碳排放标准,将对其十分有利;再次,法国掌握着较为先进的低碳技术,征收“碳关税”将为其带来潜在的经济效益。
策划:张波 专题撰文:南方日报记者黄应来黄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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