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需求。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继续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提高土地供应和使用效率。
此次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额提至50%、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计入诚信档案,并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这些规定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稳定市场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期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这些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18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
《通知》指出,目前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通知》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通知》强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通知》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通知》明确,土地出让(租赁)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记者 吕苑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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