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专电(记者雷敏)商务部15日发布2009年第10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将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7%。
公告称,2008年9月28日,韩国(株)LG化学(LGChem,Ltd.)就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供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2008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韩国(株)LG化学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调查。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双酚A。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将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7%。
据悉,商务部于2007年8月29日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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