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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专职外部董事履职中有不诚信行为可免职
发布时间:2009-11-9 17: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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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6日消息,国资委于10月13日印发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专职外部董事如出现履职过程中对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或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本人未投反对票等七项情形之一的,将予以免职(解聘)。

《管理办法》对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和管理提出了四大原则,即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的原则;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依法管理原则。其中,专业原则,即专职外部董事应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专管原则,即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由专门机构或部门统一管理;专职原则,即专职外部董事只担任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职务,不担任其他职务;专用原则,即专职外部董事只向董事会试点企业派出。(徐畅)

[责任编辑:pljc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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