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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旗下公司老总受审 涉嫌挪亿元资助煤老板
发布时间:2009-8-23 11: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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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高健 通讯员常鸣) 身为首钢旗下一公司总经理,今年63岁的汤建新涉嫌挪用公款9823万元给山西煤老板王连鹏投资矿山。昨天,两人在市一中院受审。汤建新称,他的初衷是为公司“扭亏为盈”,其代理律师也进行了无罪辩护。

  汤建新任职的北京京首贸易有限公司是首钢旗下的一家国有公司,负责为首钢采购焦炭和铁粉等原料。检方指控称,2004年9月至2006年5月,汤建新利用职务便利,与王连鹏共谋,通过支付预付货款形式,变相把京首公司公款9823万余元供王连鹏投资煤矿等营利活动。至案发,该笔款项仍未归还。

  “我是为了扭转公司亏损。”汤建新在法庭上称,他于2004年受公司领导指派才和王连鹏接触,他也亲自到王连鹏的公司考察,才决定与王连鹏签订购买原料合同。汤建新说,按照行业内部运作流程,在合同签订后,要先期预付货款,王连鹏才备料。

  “货款支付后,王连鹏陆续提供了一些焦炭,但因存在质量问题被首钢公司叫停。”汤建新说,为了追回已经支付的预付款,他不停催促王连鹏还款,但王连鹏想以矿山抵债,他对王连鹏这个提议不置可否。

  然而,王连鹏做出了截然不同的供述。他说,首钢单方面叫停合同后,他已经采购了大批货物,钱也都交给了矿主,商量退款事宜时,京首公司提出投资矿山,而汤建新借口京首公司公款不能用于投资,才委托他出面经营矿山。

  汤建新的代理律师许昔龙为其做无罪辩护。他认为,对外签订合同是汤建新正常职权范围,不符合个人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的定罪情况。而且,涉案合同都真实有效,只不过京首公司一方支付货款后未能按约取得货物,对方欲以转让矿山股份的方式还款,属于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救济手段。许律师认为,汤建新只应承担公司亏损的领导责任,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johnson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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