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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5月施行
发布时间:2009-4-30 16: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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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电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日前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处分规定》共15条,对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幅度、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规定指出,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pple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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