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鲍颖)财政部昨日表示,安排发行地方债券的地方政府如果还本有困难,可发行1至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归还。近日,财政部下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后,由中央财政统一代办偿还。地方财政要及时向中央财政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如果届时还本确实存在困难,经批准,到期后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至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归还。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允许地方债到期后可发新债还旧债,是为了给投资者一个信心的保证。发行地方债一方面要严格规范,使其能产生效益。另外要给投资者一个保证,万一没有产生效益,还可以发新债来还旧债。
刘桓表示,他个人认为不太可能出现“发新债偿旧债”的情况。“一旦要再发新债还旧债,一定会有更加严格的审批”。
办法还规定,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县级政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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