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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再下放外资审批权 亿元以下当地审批
发布时间:2009-3-16 17: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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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昨天发出通知,自3月6日起,将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审批权限部分下放。这也是中国政府继去年下放外资审批权后再次下放审批权。

  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下放或委托其他部门审批。

  投资性公司投资的企业,或与其他投资者联合投资的企业,如外方(指投资性公司和其他境外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通知称,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鼓励类、允许类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交易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外汇等相关部门审核。

  各方表态

  专家称有利于稳定外资中国欧盟商会表示欢迎

  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研究部副主任张世国表示,下放审批权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稳定外资积极性,也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业务的整合。

  昨天,中国欧盟商会发布的声明对中国商务部举措表示欢迎。

  中国欧盟商会还表示,希望地方政府在审批程序透明度方面能有实质性提高。

[责任编辑:johnson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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