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指出,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由0.1元提高到0.8元,其它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同时,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附加费等6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国证券报》12月6日)。
就此,从已有的相关网上调查情况看,社会绝大多数参与调查的人对燃油税改革都表示了赞同,同时也有相当的人数认为目前方案所涉及的每升税额表示过高,而更有不少人对在不下调现行成品油价格条件下进行油改表示出了不解。其实,如要对这个成品油价税改革方案作出相应评介,首要的关键还是要看其是否秉承了社会基本公平的原则。对此,笔者在此想提出如下两个疑问;
首先从公共决策所该有的取向讲,由行政决策的性质决定,也不但是涉及社会众多利益关系的燃油税,可以说任何一种公共政策的推出,都应当要有足够的公平原则体现,并且这种公平性的体现,还应该同时最有利于于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向度。否则,就不能说是一种成功的公共决策。对此就以上述的燃油税改革方案来说,成品油实行最高零售价及零售价以出厂价格为基础的方案设计,从中显然不难看出,如此的油价确定前提,在目前国内石油市场绝对垄断的环境中,结果几乎就等于垄断性定价,并且更为关键的是,如此的成品油最高零售价设计办法,还可以使国内石油垄断巨头在国际原油价格变动的任何情况下,轻易就可以“出厂价”的方式将原油价格的压力转嫁给社会其他用油群体身上,而同时垄断巨头利益却丝毫不受影响并可旱涝保收。所以对此或许人们不得不想问的是,如此的燃油税设计方案倾向,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符合行政决策本该有的公平性原则?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社会公共福利水平?对此说老实话,值得怀疑!
再以社会公平角度看,正如社会所知,在此油改方案公布之前,相关部门就曾向社会作出承诺,燃油税改革方案将会以“公平、减负、节能”为原则。而以国内的用车具体情况讲,众所周知国内公车应该说是一个庞大的用车群体,而且由公车对油价本身不敏感性质所决定,公车使用的巨额费用最终也会由所有的纳税人来负担。就此同样也让人感到迷惑不解的是,难道油改方案所针对的除了石油垄断巨头与公车之外,就只是其它社会群体?真的看不懂!
当然,也许会有人说,公车的花费问题不是这次油改方案所能解决的。这固然不错。但这同时,这是否也提出了另一个深层次问题:如果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没有相应的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就很可能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改革推进?所以在这笔者很想说一句,公平是“纲”,油改是“目”,纲举才能目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