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2008年10月9日(含9日)之后孳生的利息,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月,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发放后,很多纳税人和证券公司产生误解,认为从10月9日后实际取得的全部利息所得都免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14日再次下发通知明确,“(免税条款)是根据利息孳生时间的不同,分段计税,即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2008年10月9日(含9日)之后孳生的利息,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相关宣传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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