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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谏言医保:应明确社、商边界
发布时间:2008-11-9 0: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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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两年有余,一经面世,《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引发了各方的关注和热议。其中关于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部分,更是牵动着商业保险公司的神经。

11月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简称“中保协”)组织12家直保和再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相关人士召开“医改方案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研讨会”,对新医改方案进行第二轮的征求意见。

一位与会人士向记者透露,数日前,保险业内已经进行了第一轮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送达中国保监会。意见集中认为,《征求意见稿》描述的医疗保障体系中,政府与市场各自应该扮演的角色定位仍不够明确;规划中的政府财务成本过高;方案的部分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较差等等。

商业健康险地位不足

新医改方案虽多次提到发展商业健康险,但并没将其提到较为突出的位置,这是目前保险业的普遍感受之一。

关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医改新方案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性意见。

但是一位保险公司健康险负责人建议将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将上文表述修改为“……商业健康保险和其他多种形式医疗保险为补充……”。

他同时建议将“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中的“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修改为“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发挥其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该人士表示,商业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可以拓宽医疗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弥补国家财政筹资上的不足。并通过灵活的市场手段,提供丰富的保障产品和服务,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的利用效益,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等。

近年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不断壮大。但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朱铭来认为,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费用融资中的比重仍然很有限,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即使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

另外,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为8%左右,而成熟的保险市场,上述比例一般为30%左右。这表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体制中发挥作用不大,其根本原因在于商业保险的地位不明确、经营环境制约严重。核心问题在于,从制度层面来看,商业健康保险仅仅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限的、简单的补充,没有成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朱铭来的说法与上述保险公司健康险负责人的意见不谋而合。

明确社、商分工

新医改方案将医疗保障体系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三个层次,而目前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模式,大致有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保险机构经办和企业自办三种。

多年来,由于没有严格的界定,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此领域的纷争不断。

朱铭来称,我国目前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绝大部分是社保机构以强制方式举办的,主要是社保机构自办自营,部分地区由社保机构主办、之后委托商业保险经营或提供管理服务。

他认为,社保机构此种做法,不仅用强势地位争夺商业保险在医保体系中应有的空间,也限制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自主权,降低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还容易造成社保内外资金混用等财务管理风险。

对此,他建议政府考虑明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边界,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保障项目,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灵活多样的商业健康保险予以解决。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

朱铭来认为,此条规则不应只适用基本医疗保障,对商业保险也应适用,国家应支持构建医疗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费用管控。

目前,保险公司对医疗机构的管控能力普遍偏弱,保险公司无法利用定点医院的选择机制控制费用,且无法制衡医院以药养医、医疗行为不规范等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加之,农村医疗资源普遍严重不足,使保险公司对进入农村市场顾虑重重。

因此,探索在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引入国外管理式医疗的经营模式,在保险业界形成很高的呼声。

2006年,被保险业称为“国十条”的国务院23号文件中曾提出,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

但截至目前,中国人寿希望投资医疗机构的愿望至今未果。

只有中国平安通过集团内非保险机构间接投资了一家医疗机构,而这家机构亦曾是中国人寿的投资目标。

[责任编辑:jb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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