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且不论分红方案重大内幕信息的泄密责任追究问题,单单大股东承诺选派董事在审议公司2009年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之说便足以莫名其妙。
北京某证券公司研究所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大股东向董事会提议利润分配方案本为十分正常的事情,为什么要作出选派董事在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承诺呢?是向谁承诺,又是谁与三安光电大股东提前约定好2009年利润分红高送转呢?
上交所上市公司诚信记录显示,三安光电总经理林科闯、董事会秘书易声泽于2008年9月8日在8.92—9.00元间分别买入166,000股和11,200股,副总经理郭志钢于同年9月9日以9.15元买入10,900股。
难道10送10高送转分红是向公司高管的承诺?
业内人士认为,大股东向公司高管作出类似承诺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真的要事先作出什么承诺,承诺对象一定是与大股东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
那么大股东会向什么样的人作出承诺,或什么样的人有资格要求大股东提前作出高送转分红承诺?
2009年9月30日,三安光电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本次发行3150万股,发行价格26.00元/股,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认购500万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1000万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500万股,陈世明认购740万股,上海天迪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购410万股,股票流通限售期12个月。
难道是大股东为了确保融资成功向非公开发行对象作出了高送转分红承诺?此中原因外界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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