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1日,《海关总署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批复》(署加函【2010】460号)中,同意在洋山保税港区对进口保税储存的铜和铝两个品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同意“期货保税交割”方式销售的进口货物以“保税交割结算价”作为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2010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通知明确: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10】448号正式批复上海期货交易所可以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