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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式下发:债基、货基不能参与期指
发布时间:2010-3-16 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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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

  东方早报记者忻尚伦孙雯

  关于基金公司如何投资股指期货的“指引”昨日由证监会正式下发,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日期截至3月22日。

  根据证监会当天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股票型、混合型、保本基金可以投资期指,债券基金、货币基金、基金专户(包括“一对一”和“一对多”)理财产品均不能参与股指期货。

  《指引》实施前已发行的“老基金”要参与期指投资,需先根据《指引》修改契约。

  基金等大型金融机构被监管层视为股指期货真正的参与主体。在昨日的新闻通气会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要求,基金公司在投资指期前,需从人才、技术、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全面评估,“总之,一定要审慎。”

  根据《指引》,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

  《指引》也对参与股指期货的基金种类及投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规定:任何交易日日终,单只基金持有的买入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资产净值的20%。

  另外,为防止基金利用期货投资的杠杆特性增大投资风险,《指引》还对基金的总投资头寸做出明确限制,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对普通开放式基金)或100%(对ETF基金、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之内。

[责任编辑:divo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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