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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夹道欢迎《基金法》修改
发布时间:2009-7-9 2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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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呼万唤始出来。

    经证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的修改工作放在了人大案前。7月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6日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基金法》修改。

    对于修改《基金法》,公募、私募寄予期望。公募为了发展,私募为了正名。

    公募:完善细节破冰创新

    “近几年这个行业发展特别快,《基金法》的部分地方确实有所欠缺。”曾参与基金法起草的基金从业人士陈星德博士认为。

    2004年6月1日《基金法》颁布,但近两三年,基金公司的业务构成、行业整体规模、基金持有人的多样已是多年前不可比拟。再加上私募崛起,资产管理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修改《基金法》已经成为业界共识。

    去年5月19日,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证券期货法律制度建设综述指出,去年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是积极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但一直不见盖头的揭开。

    业界记忆犹新的是,在去年年底举办的“第七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论坛”上,基金业的老总们将焦点对准了《基金法》。

    会上,国泰基金总经理金旭认为现行基金法对基金的组织结构、投资组合的具体比例等规定,造成了国内基金产品创新的先天不足。

    嘉实总经理赵学军也表示,《基金法》将国内基金业的投资范围限定在证券市场上,所以基金公司无法走出证券投资这个框架来开拓新的产品边界,比如像REITs产品,基金公司就无法投资。

    此外,深圳某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称,希望修改后的基金法能对公募基金能否参与股指期货做明确规定。

    以上修改建议均是对基金“戏路”的拓宽。

    而从《基金法》的细节上看,完善现有条款亦是当务之急。陈星德称,目前法规中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和义务的规定都不太细致,造成民事诉讼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困难,增加了监管的压力。比如说一个持有人可不可以代表所有的持有人进行诉讼;现在的持有人可不可以代表已经赎回基金的原持有人进行诉讼;诉讼追回来的利益是给个人还是归入基金财产等民事问题都有待修改后的《基金法》给予解决。

    在实践中另一项遇到困难的关联交易的问题。以华夏基金系为例,当年中石油的申购以及鞍钢股份的增发中,中信证券控股的华夏基金系因为规则的限制,无法参与。因为基金公司股东是投行身份的还很多,因此类似的情况还很多,如何解决也需要新的《基金法》给予明确。

    陈星德认为,更重要的是新基金法能否明确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这是国外许多基金法规的制定基矗信托关系要求管理人明确“忠实”和“注意”两个责任。“忠实”就是受托人忠实于委托人,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自己利益之上;“注意”则是谨慎,受托人要把委托人的资金当自己的资金来管理。

    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证券法研究专家王连洲亦介绍其他需要明晰的问题,如民营资本不能进入基金管理行业;基金管理人建老鼠仓、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成本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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