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三:理财产品现阴阳合同
“让人对光大银行的信用产生更大怀疑的是阴阳合同,在办理赎回手续时,我无意间得到了光大银行保留的那份合同的复印件,在我的合同上收益率一栏处为空白,而在银行保留的那份合同上却有约定表述‘参照一篮子基金……’,这一约定的书写字迹相当潦草,即便是光大银行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也没有把这句约定完整地念出来。”叶先生说。
叶先生发给记者的客户留存合同的照片显示,在产品收益率一栏处空白,而在银行留存合同的复印件中,产品收益率一栏中有一行潦草的字迹。据王文介绍,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银行要在理财产品的合同书中明示产品收益。
“这是一种很典型的欺诈行为,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呢?如果说你的合同是基于诚实信用的话,双方的合同应该都是一样的。阴阳合同本身就说明银行在诚信方面缺失,无论是在行为上还是主观意识上都可以说明光大银行缺乏最基本的诚信态度。”王文说。
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称,“同赢八号”产品协议书为全行统一范本,所有购买同赢八号的客户均签署一致的产品协议书,不属于阴阳合同。我行理财经理在与客户办理产品手续时,因当时网点办理理财的客户较多,匆忙之中未能按总行产品发行流程要求在产品协议书的预期收益率一栏填上“仿制基金,收益与投资篮子标的物表现挂钩”,后因柜台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问题,而由于客户无法前来柜台补办手续而直接在银行联补填。
而且,该客户在购买“同赢八号”产品时,充分阅读了产品协议书和产品说明书,且在产品协议书的预期收益率一栏明确具体内容以本协议书记载编号的产品说明书为准,而产品说明书上也明确指出该产品风险评级为五星级,风险度高,不适合保守型和稳健型投资者进行投资。为此,“同赢八号”产品协议书的客户联上未注明“仿制基金,收益与投资篮子标的物表现挂钩”,并不影响客户对同赢八号产品性质的判断。
质疑四:擅自延长合同期限
“2009年9月份,我准备把钱提出来时,光大银行突然告诉我此产品已经被延期一年至2010年7月31日到期,如果要提出来只能作为提前赎回。”叶先生说。
“履约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合同到期后,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允许,只是在网站上公告后,光大银行即自行决定延期一年。按照合同法,在履行期间如果要变更合同,双方必须确认一致才可变更。按照银监会规定,信息公告要送达当事人本人。”王文说。
王文认为,另外一个问题是,光大银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光大银行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叶先生所持有的各月资产账单和理财计划终止后相关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导致其不能根据资产账单及时发现被告的产品表述错误和实际操作能力低下。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此,光大银行表示,关于产品延期的情况,已3次电话通知叶先生,并有通话记录。
但据叶先生说,光大银行方面并没电话通知他。在开庭后,该行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据记者了解,厦门当地法院于4月底立案,并已经二次开庭。叶先生称,7月29日上午,接到法院通知,说因为此案情重大,由原来一个审判员审理改为三个审判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记者刘振冬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