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疑点
李向记者述说,上海银行在一审中所提供的唯一证据是一张逾期清单,清单显示自己从2007年8月开始还贷中应收利息未还,直到2008年3月20日。最长逾期天数为227天。
根据李提供的银行在2008年4月14日打印出该套房当前逾期清单。理财周报记者根据李提供给的上海银行出具已还款清单和还贷账户的流水账单,发现账户流水账单中在2008年1月25日所扣4158.86元即为银行出具已还款情况中2007年7月20日应还利息3959.58加上实还罚息199.28的总数。
其后在还贷账户流水账单中所扣的款项数无法与还款情况表单中应还款项对应。并且从流水账单上可以看到上海银行从2007年7月以后每月一直在扣款,直至2009年12月23日。
理财周报根据李提供的二审录音录音原话2010年1月19日,一中院开庭,潘明奇法官问银行:“是否可以解释清楚这几笔逾期欠款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这几笔逾期款确实存在吗?”李表示至今上海银行还没有出具更详细的逾期清单。
前面说的并不可怕,最让李质疑的是上海银行诉讼代理人宓向法院隐瞒自己联系方式的行为。根据上图2李与宓通短信显示时间为2008年9月4日。由此可见宓是知道李的联系电话。但是根据李提供一审判决时,自己缺席是因为法院无法从原告即上海银行诉讼代理人那里得知被告自己的联系方式。
李向记者表示,她认为上海银行诉讼代理人宓是有意向法院隐瞒自己的联系方式,促使自己在当年10月无法出席。李称2009年2月上海银行诉讼代理人宓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当年7月,宓告诉李已完成房屋交易。但在2009年11月17日,李却收到上海银行发来的短信“温馨提示:11月20日是您住房商业贷款约定还款日,本期应还676213元,尽快还款。”
理财周报记者在查阅李提供的资料发现她的征信记录,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还贷账户在2009年4月29日起同时还两套物业。记者核算还贷账户的流水账单,发现另一套物业已于2007年2月20日还完所有贷款额41万元。李在同时还两套房贷的时间内,记者发现每月还款日因还款账号中的余额无法还案件中该套物业的当月应还利息,所以可以看到还贷账户的流水账单上在2008年1月25日是还2007年7月20的还款利息。记者向李提示,在他还贷期间,已上调多次还款利息。李向记者回应,“如果银行及时告之我,因利息有所增加的原因,我也肯定不会赖账。”
专业人士解答疑问
记者就在被告未到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拍卖的行为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和几位律师,一致称“被告在一定时间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上海国际航运仲裁咨询服务中心的邵先生表示,有关当事方可能利用了一个法律的漏洞,即“在法院传召,被告不到位的前提下,可以公告取代,公告期一结束,就表示被告默认”。
多次加息导致利息增加,银行有义务或者有责任通知还款人呢?
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告诉理财周报记者,双方既已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就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借款人应按时归还所借款项,放贷一方有义务告知借款人的欠款金额。
此案件因过二审后,李称最后法院委托上海黄浦拍卖行对该套物业进行拍卖,至今仍未过户,处于“冻结中”。
理财周报记者与法院委托拍卖的拍卖行上海黄浦拍卖行联系,想了解之前以远低于市场价拍得该物业的买家是谁,此拍卖行表示不允许查看,如果是法院相关单位查看,需开单位介绍信件。
6月25日理财周报记者与上海银行法务部进行联系,接通电话的女士没有听完记者的发问就急急打断并声称:“不清楚此事,这事我们也不方便说,我们部门是解决银行内部审查的,对外的话就问公关宣传部”,然后草草挂了电话。
截稿之前记者拨通了上海银行代理诉讼人宓晨的电话,宓接通电话后,在了解记者来意后很镇定地说:“这件事情都由总行公关部来处理,我现在不方便说任何话。”
注:文中书面及录音材料由当事人李穆青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