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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年假未休 单位应付两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0-6-3 23: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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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单位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按规定休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关于职工应休但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通知》明确指出,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即按照本人应休未休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一次性支付。

《通知》指出,职工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天数,计算为本人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如已休年休假天数和参加活动天数的总和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超过天数相应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数。

此外,国家和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据《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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