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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有一方曾有购房记录不能享1%契税优惠
发布时间:2010-4-1 18: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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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昱欣

晨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界定标准。根据通知要求,今后,若夫妻中有一方曾有购房记录的,则夫妻合买普通住房时将不可享受1%的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两部委下发的通知,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据业内人士介绍,以往财税部门一直没有明确首次购房的概念,一些城市在执行操作中,往往将之前已有购房,又再与首次购房者联名购房的情况视为首次购房。而根据通知的要求,两人或多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对其中任何一位购房者来说,都必须是唯一一套住房,否则就不能享受1%契税税率优惠。

记者从上海财税部门了解到,目前本市规定非普通住房契税征收率为3%,普通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契税减半征收即1.5%。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目前尚未接到通知。”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表示,由于从总局下发通知到各地贯彻执行之间有一个时间差,预计相关调整最快将在本月内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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