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卖房的过程中,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别人代办,致使卡内8.5万元钱被盗取。张先生以银行审查不严,告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自担损失。
张先生称,2006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房产中介公司经理的和某,想委托对方卖房。张先生要卖的房产有贷款,必须在还清贷款后房产才能出售。张先生称,因当时要出差,便将身份证复印件、民生银行卡及卡的密码一起交给和某。出差归来后,张先生发现银行卡内的8.5万元被分两次取走。张先生联系和某未果,遂报警,至今没有结果。
去年12月,张先生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单支行起诉到法院,指责银行审查不严,要求银行赔偿他的损失。银行辩称,张先生本人对自身财产疏于管理,轻易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付他人,导致钱被取,损失应由张先生自己承担。法院审理认定,银行借记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因转借或转让造成的后果应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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