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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办过信用卡却成透支人 银行缘何催账?
发布时间:2009-9-17 17:35:47
 
文章内容

因为银行的欠款信用卡姓名与齐某相同,从未办过某行信用卡的齐某,被银行认定为透支额度较大,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

案情回放

我咋成了透支人?

前年底,家住沈阳市沈北新区的齐某接到沈阳银信信用卡代理服务公司的通知,称齐某在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的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已涉嫌构成了信用卡诈骗,表示齐某如果不能按期将欠款还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某很吃惊,“我没有办理过这家银行的信用卡,怎么会有催款单呢?”去年6月10日,齐某与银行工作人员来到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部门,经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中除了名字相同,其他信息均与齐某无关。此外,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居住地址,已在另一家银行信用卡纠纷案件中被法院认定为虚假信息。

齐某认为银行的做法已经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银行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信誉记录,同时赔偿经济损失。而银行则坚持认为齐某与个人信用报告中所登记为同一人,要他还清欠款。双方争执不休,后来,齐某将银行起诉到沈阳某区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银行存在主观过错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银行向法庭提供了齐某办理信用卡的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其中申请表所填写的办卡人信息与事前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信息相同。银行认为,现有材料可以证明齐某就是账单本人,可齐某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证明自己的清白。银行向齐某催收账款是依法行使自身债权的行为,在催收过程中没有侵犯齐某的任何权利。所以银行请求法院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委托其他机构催收欠款时,应按办卡人提供的住址催收。本案中,银行在没有核实信息的真伪情况下,就对齐某下发催收通知,在一定地区内对齐某造成了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认为银行主观存在过错,已经侵害了齐某的名誉权。判决银行信用卡中心向齐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齐某在相关机构的不良记录,支付齐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律师说法

其他途径可解决问题

昨日,记者采访了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艳敏律师。刘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4因素来认定: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中,银行在没有对办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的真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就依真伪未辨的信息到齐某家庭住所地下发催收通知,使得齐某的家人及周围群众对其产生误解,在一定地区导致齐某社会评价被降低。针对恶意透支行为,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下发“以透支涉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为内容的催收通知”不恰当做法,其行为也确实造成齐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是对齐某名誉权的侵害。

[责任编辑:gavi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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