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昨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旨在加强银行业信用卡业务规范力度,防范相关业务风险。银监会要求国内银行于2009年8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办卡人员需提示风险
通知明确指出,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除非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在营销过程中,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此外,为规范金融机构发卡营销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通知还明确规定:“不得以赠送礼品、换取积分、提高授信额度等为条件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
向学生发卡应告知家长
此外,银监会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学生发放信用卡。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经查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有关管理人告知学生申请领用信用卡的相关信息。
违规套现商户将上黑名单
涉嫌帮持卡人违规套现的商户将上“黑名单”。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本机构特约商户的管理,就信用卡欺诈、套现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责任与特约商户进行必要约定,对特约商户实行持续监测和定期现场检查。银监会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涉嫌信用卡违规操作行为的特约商户信息(含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入“黑名单”,并积极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报送。
催债行为失当银行要担责
催收外包机构行为不妥,银行也要担责。银监会要求,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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