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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修改后发布
发布时间:2008/9/13 11: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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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3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新华社12日受权播发了这一规定。

规定共23条。规定的制定旨在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

原《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被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原《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项目建议书”被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被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被删去。

[责任编辑:azurez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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