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证券之家财经新闻今日焦点
 
 
证监会密集论证新股发行改革 新规随时出台
发布时间:2012/2/27 3:05:56
 
文章内容

独家消息:证监会密集论证发行改革,新规随时出台

证监会高收益债基本构想已经确定进入论证阶段

理财周报记者 汪江涛/文

接近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人士,最新向理财周报记者独家透露了两条重要信息。这两条信息涉及当下中国资本市场最聚焦的热点,一条是中国证监会近期对发行高收益债的构想已经完成,正在论证;还有一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于上周四(2月23日)召集部分券商赴京开会,讨论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管理,相关新规预计下半年开始实施。

高收益债对象可以数个,任何企业都可发行

上周五(2月24日),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向理财周报独家披露:近期对发行高收益债的话题,证监会债券办公室相关领导传递出三条信息——

一是,根据郭主席意见,证监会今年成立了债券办公室,证监会市场部霍达副主任兼任证监会债券办公室主任,并临时借调了两个人参与筹备工作。债券办公室目前主要工作,是制定有关债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等方面的制度。拟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

二是,根据郭主席想法,目前已草拟了有关高收益债的发行、交易、托管、清算等方面内容的规定,正进入研究和论证阶段。

此方面的详细内容包括——发行上:拟定向发行,对象可以一个,也可以数个;规模上:不限规模,可大可小。只要有购买对象,任何企业包括未上市企业、中小企业、微型企业都可以发高利率债;评级上,没有要求,主要买卖双方认同就行;交易上:买卖双方交易达成后,可以通过交易所平台完成;登记上:可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高收益债的登记等事项。

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对理财周报表示:“上述关于高收益债的基本构想已经确定,还在论证过程中。”

针对上述政策动向,多名券商投行人士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公司债发行的大好机会来了。”一名券商投行人士受访称:“高收益债应该指垃圾债,即是高风险高收益。现在的公司债只有评级A以上的才能发,而垃圾债 这个只要有人买就可以发行,收益率上浮。银行也可以参与垃圾债的发行,其目的是扩容债券市场。”

一名券商研究人员则称,美国垃圾债的发行用于收购上市公司,“就像门口的野蛮人所描述的那样。中国券商未来定位于做市商。它们由于资本金少,在利用垃圾债进行杠杆收购时,可以与银行合作发垃圾债。”但有业内人士对此不认同,认为中国的杠杆收购毕竟是少数,该研究人员所指的应该是券商系并购基金。

保代管理涉及考试、注册,规定随时可出台

上周,接近北京管理层的业内人士向理财周报独家披露:上周四(2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召集部分券商投行业务负责人赴京开会,重点讨论了券商投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管理。此前,一家券商投行负责人2月22日向本报记者证实,“保代注册管理最近是要讨论,发行改革目前正在密集调研。”

据称,中国证券业协会本次与部分券商讨论了保代资格考试增加次数、降低注册门槛、降低保代考试难度等保荐制度的热点问题。“预计今年下半年保代新规出台,真正实行可能要到明年。”

业界普遍推测:今年保代考试难度将有所下降,考试次数增多;未来投行从业人员均需通过专门的投行从业考试才能从业;对投行从业人员的管理或将参照美国证券业协会管理经验,投行从业人员考试、注册、处罚等都交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

早在本月初,本报记者就获得一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发出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通报显示,券商认为保代已经成为券商的“特权阶层”,增加了管理难度。券商建议赋予保荐机构更多权责以强化对保代的约束、“双签制”改“单签制”、保代考试难度和通过率应保持稳定、保代流动进一步规范流程等。

本报近期就保荐和发行制度改革采访多名投行人士。本报获悉的说法有:保代签字改“多签”已经通过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相关规定随时可以下发”;保代归由证券业协会管理“是肯定的事”。对于保荐新规,券商投行保代普遍叫苦不迭,认为随着保代的制度红利结束,“保代好日子到头了”,身价下跌是必然之事。

不过也有投行负责人指出,保荐制度实施以来,ST公司明显减少、上市公司质量整体提升。“改革要回答三个问题:保荐制度好不好?有无比保荐制度更好的制度?如果IPO不审会是什么状况?”

据查,目前全国保代数量已经达到2000人左右。主板保代利用率约48%,创业板保代利用率约20%。理财周报记者统计证监会保代信用监管数据发现,2004年首批注册的500多名保代中,没有一个项目的保代约7名。


相关文章
  • ·证监会密集论证新股发行改革 新规随时出台
  • ·A股7个交易日内发12新股 证监会密集论证发行改革
  • ·9-20证监会密召基金公司115亿买单强势出击



  • 相关说明
    | 关于本站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帮助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证券之家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2008 证券之家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姚克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