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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借款9年变30万 超标民间高利贷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1/10/26 21:24:11
 
文章内容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向好友兰先生借款10万元后多年未还,刘先生出于歉意答应还30万元,但迟迟未兑现承诺。债主兰先生为此将刘先生起诉,持欠条讨要3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法院判决刘先生偿还10万元本金,并按银行利率的4倍偿还利息即可。

兰先生与刘先生为多年好友。2002年,刘先生做生意要用钱,向兰先生借款1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此后刘先生一直未还款。其间,兰先生母亲重病住院,儿子不幸在事故中丧生,家中急需用钱,遂找刘先生讨要欠款。但刘先生只是打了欠条,还是未能还钱。2009年,因刘先生已借款多年,其间利息已为数不少,且还款时间还不确定,兰先生与其商议,由刘先生再打张欠条,直接写明刘先生向他借款30万元,不再计息。刘先生同意并照办。

去年,兰先生家中再次急需用钱,数次向刘先生催款。刘先生向其承诺在去年年底前偿还30万元。但直至今年,刘先生依然未能兑现。兰先生无奈到法院起诉,要求刘先生偿还30万元。

庭审中,刘先生主张借款只有10万元,兰先生主张的30万元包含20万元利息,双方利息约定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兰先生则称30万元的欠条是刘先生自愿出具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借款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兰先生向刘先生出借本金10万元,现在主张刘先生偿还30万元,已经超出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偿还兰先生借款1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有规定

莫被高利冲昏头

法官表示,刘先生向兰先生借款长达9年多,其间兰先生多次急需用钱,刘先生均未偿还。出于愧疚心理,刘先生答应高额偿还兰先生,这在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有明确限制。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务必对此加以注意,不要被高额的利息回报冲昏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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