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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发布时间:2010/1/22 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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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月22日电 (记者何雨欣、李延霞)记者2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收入将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称,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通知称,各级税务机关应抓紧印制、发放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各类申报表,可将各类申报表的电子版先行挂在本地税务网站的醒目位置,方便纳税人及时下载填报,同时要严格审核申报资料。

  通知强调,要尽快完善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涉及的相关应用软件,各地可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多样化电子申报,满足纳税人的申报需求,加强税务机关后续工作的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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