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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起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将征20%个税
发布时间:2010/1/3 12: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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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此,业内人士张岚表示,此消息对市场构成利好,可以遏制大小非减持冲动,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目前存在着法人股通过改制转为个人股,进而套现获利的现象。广州安惠投资总裁陈国华认为,目前自然人持有限售股大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规模不大,但20%的税率不低。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或可抑制此种逃税方式。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表示,持有限售股的大部分是大机构,由于其购入成本低,抛售限售股有利于其高位套利,此措施有利于限制大股东随意抛售。

  据了解,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也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税。

(大洋网-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ben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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