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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股票上市将改由交易所直接核准
发布时间:2009/10/28 18: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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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股票上市将改由交易所直接核准

据证券日报报道:中国证监会日前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简称《试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向业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合理划分监管权限,加大对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授权。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承袭了《试行规定》的章节、框架和内容,主要的修改内容包括范围、行政许可以及审查程序等三方面的调整。

首先,调整范围。《试行规定》有大量规范审查部门、受理部门、派出机构工作流程和标准、工作衔接、职责分配等行政机构内部事项。《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上述内容,拟另行制定内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明确有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

其次,删除关于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证监会可以依法授权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修订后的《证券法》删除了原《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监会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上市、暂停或终止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的规定,改由证券交易所直接核准或决定。同时,《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取消“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实际调整了《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证监会可以授权交易所核准的规定,因此,证监会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已无法律依据,为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试行规定》关于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三,完善审查程序。一是规范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由审查部门根据问题的难易繁简程度,在反馈时提出期限要求,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延期报告,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逾期未回复且未提交延期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终止审查;二是增加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增加了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沟通的方式;三是简化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时的终止审查程序。四是增加规定中止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

[责任编辑:frank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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