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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敲定
发布时间:2009/9/4 19: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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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讯(记者孟凡霞)今后,总资产不满4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满150亿元人民币,分支机构未达200个以上的商业银行将不得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

  中登公司昨日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申请中登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申请中登公司的结算银行资格需要具备下列8项条件,包括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与10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符合登记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中登公司表示,此举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保障结算资金的划拨效率及安全完整,同时,中登公司还将对结算银行进行年度考核。据了解,此《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金融市场 孟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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